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来安县一男子孙某某私自盗走集体所有的7棵朴树,后又投案自首。日前,来安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2日下午至2019年2月23日中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来安县半塔镇宝塔村使用铁锹等工具将属于集体所有的七裸朴树盗走。2019年3月6日,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七棵朴树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16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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